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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代表参加牛津大学技术和社会的未来系列讲座并做报告

2022年3月9日晚上8:30(英国时间12:30),清华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张璐参加英国牛津大学“技术和社会的未来”系列讲座(Future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 Discussion Group),并做了题为《中国民法典下个人私密信息研究》('Personal Information of Privacy Nature' Under Chinese Civil Code)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Jeremias Adams-Prassl教授出席讲座,并做了点评发言。牛津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Beril Boz主持讲座。来自牛津大学法学院、计算机科学系、互联网研究院等多位学者参加了本次讲座,并就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规制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张璐的报告主题是中国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分和保护,主要对个人私密信息的提出背景、个人私密信息的判断和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立足于个人信息之上多元利益的区分,理清个人信息保护层级体系,旨在保障人格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和数字经济发展效益的最大化。中国《民法典》确立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区分保护模式,私密信息的提出成为两者重要的制度桥梁,对个人私密信息的研究是数字时代解决中国问题的重要注脚。借鉴已有对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定义中“法律列举+综合考量”模式,个人私密信息是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与社会公益和他人权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财务信息等;认定个人信息的私密性,需结合信息处理的具体情境,应当考虑私人性、可获得性、风险性和可识别性等因素。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遵循“隐私权优先”的二阶递进模式,在权利行使方面,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均有规定时,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仅在“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处理个人私密信息;隐私权没有规定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基本原则、权能体系、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规范可适用于个人私密信息。在权利救济方面,个人私密信息同时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个人私密信息的权利人可在无损害证明的情形下对处理个人私密信息引发的未来风险请求赔偿。处理个人私密信息造成损害或风险,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申卫星在随后的点评和发言中,就三个问题展开了精彩论述。他首先指出,中国法律对隐私、个人信息与数据既已形成了有序规范,构建三者间从消极的人格权到积极的人格权,再到财产权益的差序价值位阶和保护格局。其次,中国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经历了从突出歧视后果到强调人身、财产危害的变化,敏感个人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再次,申卫星教授从个人信息的定义出发,讨论了“识别说”和“关联说”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欧盟GDPR的相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并和现场观众展开讨论。

Jeremias Adams-Prassl重点关注中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算法规制机构是否存在不同、如何进行算法和人工智能的管理、算法影响评估等问题发表看法和提出问题。现场观众积极参与,讨论了关于政治人物隐私权、隐私权范围限定、自动化决策的规范、个人信息权利和个人信息权益争议等问题。

牛津大学法学院“科技与社会的未来讨论组”是跨学科的一个讨论组,系列讲座邀请来自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伦理和计算机科学背景的学者就科技与社会的问题定期展开研讨。讨论组由Beril Boz博士召集,负责人为牛津大学法学院Jeremias Adams- Prassl教授和Rebecca Williams教授。

牛津大学法学院“科技与社会的未来讨论组”链接:https://www.law.ox.ac.uk/research-and-subject-groups/future-of-technology-and-society-discussion-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