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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计算法学讲坛:UNIDROIT《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立法精神与核心要义

2025年4月7日下午,清华大学计算法学讲坛第7期顺利举行。本次讲坛邀请了Ignacio Tirado教授主讲,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主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副秘书长Anna Veneziano、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首席法律官黄美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高级法律官William Brydie-Watson、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丙万、清华大学大数据系统软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总工程师王晨共同参与与谈。来自世界银行法律部、国家电网集团、中伦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相关专家、计算法学项目的师生共同参与了本次论坛。

Tirado教授以“UNIDROIT《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立法精神与核心要义”为主题,阐述了UNIDROIT的发展历史、《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Principles on Digital Assets and Private Law, DAPL)的立法背景,厘清了数字资产的定义和“控制“概念以及如何构建数字资产托管、关联数字资产等法律问题。




Ignacio Tirado教授首先介绍了UNIDROIT的历史和使命。Ignacio Tirado教授以UNIDROIT百年发展历程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该机构推动全球私法协调与现代化的使命。他提到,UNIDROIT成立于1926年国际联盟框架下,始终致力于通过法律规则的统一降低跨境交易成本,其影响力已覆盖全球65个成员国及90%的经济体量。“法律协调不是抽象的理想,而是经济发展的现实工具。”Ignacio Tirado教授举例指出,当企业家在印尼、西班牙或新加坡投资时,统一的私法规则能大幅降低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这一理念在数字资产领域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迅猛发展,传统物权制度面临“无形财产确权难”“跨境规则冲突多”等挑战,而各国立法滞后性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加剧。为此,UNIDROIT于2023年启动DAPL制定工作,汇聚30位国际专家及52家机构观察员,历时两年形成全球首部数字资产私法框架。




Ignacio Tirado教授对《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的内容作了介绍和说明。首先,对数字资产和控制的概念进行了介绍,DAPL的核心突破在于重新定义数字资产的“控制”概念。Ignacio Tirado教授指出,传统大陆法系以“占有”作为物权公示的核心手段——无论是德国民法典中的“Besitz”还是中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均强调对物理实体的实际支配。然而,数字资产的本质是一串加密代码,既无法触摸,也难以通过物理空间界定权属。DAPL创造性地提出:“控制在功能上等同于占有。”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通过私钥的转移实现权利的排他性交付。例如,当A将比特币私钥转移给B时,B即成为该资产的唯一控制者,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传统场景中交付一把仓库钥匙或一辆汽车。这种“功能等同”并非理论空想,而是植根于商业实践与历史经验。Ignacio Tirado教授以汇票的流通规则为例:当汇票通过背书转让时,持有汇票的受让人优先于仅通过登记设立担保权的债权人。DAPL将这一逻辑移植至数字资产领域,主张“控制优先于登记”。


接着,Ignacio Tirado教授就托管制度和关联数字资产进行了介绍。他以日本Mt.Gox交易所破产案为例,说明资产混同导致的客户损失,强调DAPL要求托管关系必须实现破产隔离——若平台仅为客户代持数字资产,破产时须确保客资产独立于平台财产。这一设计直击当前加密货币托管乱象,为全球立法提供了风险防控范本。因此,DAPL建议,各国在立法中引入明确规则,确保客户资产的独立性和托管的法律效力。


Ignacio Tirado教授在进一步探讨了DAPL跨境法律适用问题上展现出的前瞻性。其第五条规定,数字资产可通过技术代码明示适用某国法律(如尼日利亚法),未指定时则依次适用系统所属法、发行人法。Ignacio Tirado教授坦言,这一条款争议最大,但意义深远:“技术代码中的法律选择条款,能引导创设者主动构建更合理的规则体系。”目前,DAPL已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阿根廷立法机构部分采纳,美国多所顶尖法学院将其纳入课程,显示出“软法”工具的独特影响力。不过,Ignacio Tirado教授也强调,DAPL并非强制标准,其生命力在于各国立法者的隐性借鉴与适应性改造。


最后,Ignacio Tirado教授介绍了原则的国际影响与采纳情况,其指出DAPL已在全球范围内初步产生积极影响。而DAPL的开放性、技术中立性和私法导向性,使其具备极强的适应性和可扩展性。并进一步欢迎大家深入探讨和提出意见。


申卫星教授作为主持人对Ignacio Tirado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感谢,并进一步组织各位与谈人与主讲人展开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大家畅所欲言,在现场碰撞出国际间的思维火花。


在交流中,姚佳教授指出,中国虽未出台数字资产专门立法,但国家数据局提出的“数据资源”概念已体现财产化趋势。她以国企设备合同中的“数据回流权”为例,揭示实践中权属模糊的困境:“数据可复制性导致传统物权‘排他性’逻辑失效,而算法衍生资产的权利嵌套更添复杂性。”对此,王晨教授从技术角度补充称,水印、私钥等控制手段存在盗用风险,法律定义需与可验证技术结合。他特别提到工业数据中嵌入的操作经验这类“复合资产”,认为需构建“使用权、持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多维体系,才能应对技术融合带来的确权挑战。


熊丙万教授则聚焦DAPL的破产隔离原则,认为其对我国数字资产平台监管具有借鉴价值。“当前平台常混淆托管与经纪业务,客户资产安全缺乏保障。”他建议参考DAPL的“控制优先”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技术证据的认定标准。这一观点引发关于法律与工程交叉的讨论——申卫星教授总结称,未来制度设计需深度融合技术逻辑与法学理论,而UNIDROIT的探索为全球协调提供了开放模板。


王晨总工程师则是从技术背景者的角度发表见解,其认为数据天然可复制、难贴标签,缺乏“排他性”,难以像物理资产那样通过“占有”确立控制。现实中存在大量“数据+算法”混合资产,如:工业设备运作数据中嵌入了操作者经验、控制模型等IP内容;数据通过加工、训练转化为AI模型等衍生数字产品。如何将“数据权属”与“算法产出”的权属进行区分与嵌套识别?在传统民法“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下,难以精确识别“控制权”或“使用收益权”;实务上,例如国企签订设备合同时约定“数据回流权”,但具体控制者仍难以界定。建议未来制度设计中,应考虑构建一种“多维度权利结构”(如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分离)以更精细地界定“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


对此,Ignacio Tirado教授回应到,较于传统民法国家(如德、法等)强调形式逻辑的法律体系,DAPL在“定义开放性”“制度简洁性”上展现出高度灵活性;这为全球不同法域之间的制度兼容提供了可能性;尤其在数据法、技术法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国家,DAPL所倡导的“以控制为核心的物权化路径”具有重要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