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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计算法学译丛总序

清华计算法学译丛源起于支撑清华大学所致力于推进的中国计算法学学科建设。我们倡导的计算法学是基于因计算的对象、方法以及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相关的技术问题,从而融入计算思维研究法律问题,利用计算方法开展法律大数据分析以及结合计算技术研究法律科技的一门新兴学科。1

计算法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建设早已有之。早在1977年,瑞典法律信息学领域的教授彼得·塞佩尔(Peter Sepel)完成的博士论文就以“计算法学”(Computing Law)为题,认为计算法学将成为一门新学科,其主要内涵是以计算技术为支撑的法学教育、法律信息检索、法律数据库、法律信息安全及相关的个人权利保护。此后,这一概念在一些法学研究范式和信息法学等类别的文章中被引用,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计算法学概念的现代发展过程中,斯坦福大学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系教授迈克尔·吉勒赛瑞斯(Michael Genesereth)于2005年第10届人工智能与法律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了“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一文,积极倡导计算法学的学科发展。此后,斯坦福大学法律信息学中心(CodeX)自2013年以来举办的未来法学国际论坛将“计算法学”作为固定的专题进行讨论,有力地推动了计算法学在全世界的广泛传播。其中,尤以欧盟根据《欧盟2020战略》在2019年资助的两个以“计算法学”为主题的研究项目为里程碑,正式确立了欧美分别推进计算法学发展的世界格局。欧盟的这两个官方资助项目分别以计算法学的内涵与计算法学的方法作为研究主题,高举“计算法学时代(Era of Computational Law)”的旗帜,宣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欧盟已经正式布局计算法学的发展。

尽管“计算法学”的概念已经被广泛采用,“计算”一词也日益彰显出其科学的内涵,但是由于计算法学发展的技术门槛且该概念尚处于不断扩展演进之中,故而对“计算法学”的理解尚未统一,而是呈现出多种不同的涵义。其一,将计算法学视为自动化法律推理的方法。例如,斯坦福大学法律信息学中心将计算法学列为法律信息学的一个分支,其目标是通过技术嵌入的方式落实法律的要求,以此建立可以根据业务场景即时提示法律要求的显性行为约束,避免复杂的法律规则难以让人知晓、理解和执行。2邓矜婷等人强调,计算法学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需要融合计算和法学思维。3其二,将计算法学纳入实证法学的范畴。例如,清华大学于晓虹教授以“计算社会科学”为基础,主张计算法学在兼容并蓄地吸纳定性与定量、规范与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呈现出复合式、开放型构造。4左卫民教授认为,计算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本质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计算法学应该在法律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衍生和拓展,成为实证研究的2.0版。5其三,将“数量分析+法律科技”作为计算法学的内涵。例如,香港大学法学院在2018年6月组织召开的新兴计算法学学术会议公告中指出,其研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将计算数据处理或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学者感兴趣的问题的研究,探索计算法学研究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开发或评估法律学者感兴趣的计算方法的方法论工作。6其四,将法学与计算科学交叉的领域称之为计算法学。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开设的计算法学公开课内容包括规则驱动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研发、数据驱动的复杂法律关系可视化、数据资产的法律问题、智能合约及数字化身份的法律问题。季卫东教授也指出,计算法学具有超越性,其包括数据伦理和算法公正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等不同组成部分之间交叉和相辅相成的关系。7

随着计算工具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计算”的应用和想象空间也在不断扩展,早期的手动计算工具、机械式计算工具、机电计算工具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计算机、并行与分布式计算、高性能集群计算、云计算已经日益普及,而量子计算、社会计算、生物计算、海计算等新型计算也必将不断走向成熟。社会的生产生活正在从简单计算向复杂计算、有限计算向普适计算进化。随着可计算范围的扩展和普适计算理论的提出,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魏泽尔曾作出预测:我们将进入一个计算无处不在的“普适计算”(ubiquitous computing)时代。麻省理工大学媒体实验室创始人尼葛洛庞帝也提出,“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普适计算致力于信息空间与物理空间的高度融合,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什么是计算”的思考,也将全方位改变人类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与之相关联的是计算主义世界观的出现,其代表性观点认为物理世界复杂的问题都可以科学化、简化、计算化。处在21世纪科技前沿的人们已经开始生活在一个高度计算化的社会,此时兴起的一种“计算主义”思想指出:宇宙是一台蕴含计算逻辑的巨大自动机,人的大脑是一种超复杂的神经网络系统,从宇宙到人的大脑均可以通过认知计算的方法得到理解和分析。这一思想反映出“计算”在现代科学发展中的地位。随着计算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化的社会本身也开始成为专门的研究对象,我们需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研究计算空间的关系结构和行为规范,从而构建一个有序的计算社会。事实上,从图灵机的产生到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总结为信息技术所做的一切都是一种“计算”,但计算的问题、方法、介质、领域以及能力均有不同。不同的技术问题由此产生,并带来不同的社会以及法律问题,包括信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和法律科技创新问题。

我们认为,法律与法学必须充分回应科技创新的需求,以研究对象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学科命名具有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计算+X”已经成为计算科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典范,而且“计算法学”具有国际通用性。8无论是在广义还是狭义上使用计算法学或者选择其他学科概念,我们认为在该领域探索的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使命,即提高法学学科应对计算科技革命机遇和挑战的能力,推动法学学科适应时代的需求,乃至探索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9基于此形成的学术共同体已经在中国形成,他们有共同的交流平台、共同的研究对象、共同理解的概念……面向未来,我们还需要有共通的理论体系、共通的教材、共通的人才培养方案。清华大学愿意通过计算法学译丛、计算法学论丛等系列学术成果的推出,为计算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国内外的前沿知识,也将其打造为让更多学者展示其研究成果的高端交流平台。

申卫星

2022年6月

参考文献

[1]申卫星、刘云:《法学研究新范式: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2]Michael Genesereth, Computational Law: The Cop in the Backseat, White Paper, CodeX-The Stanford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cs (2015).

[3]邓矜婷、张建悦:《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2019年第4期。

[4]于晓虹、王翔:《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兴起及其深层问题阐释》,《理论探索》2019年第3期。

[5]左卫民:《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

[6]Ryan Whalen,The Emergence of Computational Legal Studies: An Introducti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20.

[7]季卫东:《计算法学的疆域》,《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3期。

[8]申卫星:《为什么是计算法学?——兼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9]申卫星、刘云:《探索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